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文献资源的管理,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文献资源建设管理办法》《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审查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学校经费自行采购的图书、期刊等纸质文献(以下简称“自购文献”)的管理。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情况外,凡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专项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的自购文献,报销前均须至图书馆办理图书资产登记,并同步纳入学校文献管理系统。
第五条 下列自购文献无需办理图书资产登记:各二级单位购买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教学用书;为学习、培训、宣传、交流等目的购买的、分发至各相关人员不能集中专人管理的书刊。
第六条 自购文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须为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合法出版物。
第七条 办理图书资产登记时,图书馆应同步做好意识形态审查,确保自购文献政治方向正确、思想导向积极、学术质量达标、版权合规,严格杜绝含有错误观点和不良内容的文献资源进入校园。
第八条 无需办理图书资产登记的自购文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做好自购文献的意识形态审查工作,确保自购文献政治正确性。
第九条 办理自购文献登记审查需提供自购文献原件、购置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
第十条 自购文献日常由各二级单位安排专人按图书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妥善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利用其他经费采购的图书、期刊等纸质文献,由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拟定管理办法,坚决防范非法及政治观点、政治导向错误的出版物流入本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