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国家财产,读者应自觉加以爱护,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污损。如果不慎遗失或污损,借阅者应到图书馆借阅处及时报失、登记,并按以下规定赔偿。
1.遗失书刊可以自购同种同版次的书刊进行赔偿,若以同种同版次的书刊赔偿后,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的,经本馆盖章证明,原书刊属赔书人所有,所赔书刊不再退回。
2.遗失书刊无法赔偿同种同版次的书刊的,可以按该书刊原价的3~5倍赔款。具体规定如下:
(1)2000年以后出版的多复本普通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款。
(2)2000年以前出版的多复本普通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款。
(3)保存价值高、复本少、绝版、不易补藏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款。
(4)只有单一本的中外文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款。
(5)成套的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卷(册)或数卷(册)的,按全套价格的3倍赔款,赔款后赔偿人不得索取其它卷册。
(6)合订本期刊按照原装订年度总价的5倍赔款。
(7)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款。
3.污损、缺页严重的书刊,参照本规定第2条第1款执行。
4.随书光盘遗失或损坏,参照本规定第2条第3款执行。
5.赔款后又找到原书且无污损的,在赔款后一个月内可凭赔款发票退还赔款。
6.遗失书刊赔款时由图书馆出具赔款通知,当事人去财务处交款后将赔款收据交至图书馆,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汇文系统内办理相关手续。
7.故意损坏或偷窃,以书刊价的10倍罚款,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者,建议肇事者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